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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競賽】第 44 屆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徵件

第 44 屆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徵件

獎勵方式

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首獎,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特優劇本獎,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優等劇本獎,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四)入圍未獲獎者,每名各獲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各款獲獎名額,由本會依評選小組作成之建議並報經影視局核定; 獲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報名者資格

以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為參選劇本之著作人為限。影視局及 本會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勞務派遣及承攬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 選。

 

參選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如改編自他人作品者, 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授權文件影 本。如改編自本人已出版或公開發表之作品,應檢附證明。參選 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 參選劇本不得於第六點報名期間始日前取得分級證明。

(三) 參選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四) 參選劇本應於第六點徵件報名期間始日前未獲國內其他政府機 關電影劇本獎競賽獎金。

(五) 曾經入圍本獎項作品不得再度參選。

(六) 參選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七) 每一報名參選者以參選至多乙件劇本為限。 (八)參選劇本 PDF 檔格式均須為直式橫書正體(繁體)中文 12 級字, 並附長版劇情大綱(長版劇情大綱需為 800 字以上〜1200 字以 內)、人物介紹及劇本內文且不得署名,並壓上浮水印「僅供第 44 屆徵選優良電影劇本評選使用」。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參選劇本不論獲獎與否,概不退 件,報名者應自留底稿。

詳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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